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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探索全面铺开:国营企业股份制改革
作者:中共深圳市委党史研究室编 来源:深圳改革开放四十年 责任编辑:manman 2025-04-23 人已围观
改革开放初期,深圳经济特区企业体制改革的内容主要是: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实行经理(厂长)负责制,推行层层承包经济责任制,把责、权、利统一起来,逐步提高企业自我改造、自我发展和应变的能力。
同年10月,市政府确定物资总公司、赛格集团公司、建设集团公司、机械工业公司、石油化学工业公司、城市建设开发集团公司等6家市属大型国有企业为股份化改革试点单位,市政府向这6家企业派出董事长,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家企业股份化改造的进程有快有慢,但在领导体制、人事制度、决策方式等方面进行了普遍改革,生产也大都获得了较快的发展。
1992年2月,市政府颁布《深圳市股份有限公司暂行规定》,对股份公司从设立到终止清算都做出明确的规定,确立了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地位。深圳的企业股份制改造由试点向面上推开,对于规范股份公司和证券市场的运作,保障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深圳特区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和股份制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深圳国营企业股份制改造逐渐深化,为全国国营企业体制改革探索了一条既适合中国实际又能与国际惯例相衔接的新道路。
1983年7月8日,宝安县联合投资公司发行了新中国第一张股票,通过发行股票的方式筹集发展资金。11日,国内第一家股份公司一一三和有限公司在深圳成立。①
1985年到1986年间,深圳的市属国营企业在市场竞争中面临着求生存、求发展的问题。承包责任制解决了吃饭问题,却不能阻止承包者的短期行为,不能摆脱受各种隶属关系的多重制约,企业因不能自主经营而裹足不前。为推进特区经济体制改革,增强企业活力,1986年10月15日,深圳市政府颁布《深圳经济特区国营企业股份化试点暂行规定》(简称《暂行规定》),这是国内第一个关于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对股份有限公司的内部组织机构作了规定:股东会议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为公司的常设机构,向股东会议负责,董事由股东会议选举产生,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公司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若干人,总经理向董事会负责,总经理、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请,总经理、副总经理如果不称职时,经董事会决议可以随时解聘。《暂行规定》的颁布使国有企业建立规范的企业领导体制有章可循,并由此拉开了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的序幕。在实践中,深圳创造了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的两种典型模式:一是“金田模式”,即设置企业集体股,它是首家探索设置企业股的国有企业,也是深圳首家改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国有企业;二是“达声模式”,即将股权结构设置为国家股、法人股和个人股模式,后来深圳许多国有企业在股份制改造中的股权设置都参照了“达声模式”。
《暂行规定》对国营企业股份化改造的程序、方式、国有资产评估等问题都作了具体规定,强调国营企业股份化,是将国营企业的净资产折股作为国有股权,向其他企业和个人出让一部分国有股权或吸收国家、其他企业和个人加入新股,把原企业改造成由国家、其他企业和个人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改为股份有限公司后,脱离原来的行政隶属系统,成为独立企业法人,其合法权益和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市政府在《关于颁布〈深圳经济特区国营企业股份化试点暂行规定〉的通知》中指出:国营企业股份化是经济体制改革的新尝试,应有组织、有领导、有步骤地进行试点,并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完善。推行股份制,是一次综合性改革,各部门要积极支持,互相配合,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
1987年3月,市政府颁布《深圳经济特区国营企业股份化试点登记注册暂行办法》,规范国有企业股份化试点的有关法规和实际操作程序,股份化试点正式开始。
同年10月,市政府确定物资总公司、赛格集团公司、建设集团公司、机械工业公司、石油化学工业公司、城市建设开发集团公司等6家市属大型国有企业为股份化改革试点单位,市政府向这6家企业派出董事长,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家企业股份化改造的进程有快有慢,但在领导体制、人事制度、决策方式等方面进行了普遍改革,生产也大都获得了较快的发展。
1988年11月之后,深圳市国营和非国营企业的股份制改造进入一个新高潮。到1990年底,在全市100多家股份制企业中,市属国营企业控股或参股的企业有22家,其中由国营企业改造而成的企业12家。国营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后经济效益大幅度提高,初步建立起自我约束、自:我积累机制,改革也带来了巨大的社会效益,不仅带动了政府管理部门的改革,还为广泛聚集社会资金、利用外资开辟了新渠道。
1991年,深圳市成立股份制改革联审领导小组,全面统筹股份制改革工作,使股份制改革走上规范化道路。当年,深圳企业的股份制改组上市取得突破性进展:完成10家上市公司的股份制改组,其中国有企业3家,合资企业7家;另外,改组了一批内部股份公司,其中国有企业5家,合资企业3家,集体企业1家。
1992年2月,市政府颁布《深圳市股份有限公司暂行规定》,对股份公司从设立到终止清算都做出明确的规定,确立了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地位。深圳的企业股份制改造由试点向面上推开,对于规范股份公司和证券市场的运作,保障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深圳特区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和股份制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深圳国营企业股份制改造逐渐深化,为全国国营企业体制改革探索了一条既适合中国实际又能与国际惯例相衔接的新道路。
①深圳经济特区研究会、中共深圳市委政研室、市政府改革办等编著《深圳28年改革纵览》,海天出版社,2008年12月第1版,第64页。
②深圳经济特区研究会、中共深圳市委政研室、市政府改革办等编著《深圳28年改革纵览》,海天出版社,2008年12月第1版,第6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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